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承園邸住戶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訴字第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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