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崴印刷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立任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9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