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及訴外人黃孟義、林良珠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 九十年九月七日、到期日九十一年十月十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五十 萬元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然原告與訴外人黃孟義、林良 珠均素昧平生,不可能與渠等共同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上之筆 跡及印章絕非原告親自簽名或蓋章,是系爭本票關於原告部分應係 偽造,被告對原告並無如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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