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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583號
TCDV,98,訴,2583,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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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蔡正賢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筱薇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蔡裕雲
      王宗興
           8之2號
      王綉鸞
           58號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榮福  住台中縣
           8號
被   告 王宗勝  籍設臺中
           48號
           住彰化縣
           號5樓
      王宗明  住台北縣
           249巷
      王阿妹  住台中縣
           號
兼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李王玉春 住台中縣
被   告 徐王聘  住台中市
訴訟代理人 徐祥中  住台中市
被   告 王員   住台中縣
           巷41號
      王德生  住台中縣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王演村  住台中市
           號
被   告 王梅菊  住台中縣
           號
      王秀滿  住台中縣
           3號3樓
      王宋恍  住台中縣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葉枝旺  住台中縣
被   告 陳清泉  住台中縣
      陳清山  住台中縣
      陳哲崑  住台中縣
      陳清彬  住台中縣
           巷62號
      許陳素雲 住台中縣
           號
      陳素琴  住台中縣
           號
兼上列六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倉常  住台中縣
           號
被   告 張惠華  籍設台中
           98號
           住台中縣
           2號之3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惠娟  住台中縣
           2號之3
被   告 張婉亭  住台中縣
           2號之3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張世杰  住台中縣
           2號之3
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清泉  住台中縣
被   告 許王虧  住台中縣
           7號
      徐孝新  住台北縣
           10弄1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卉蓁  籍設台北
           15號1
           住台北縣
           1號
被   告 蔡丙丁  住基隆市
           之1號
      蔣宜頵  住台中縣
           號
      游蔣綉蘭 住台中市
           號
      蔣綉妹  住高雄市
      蔣綉緬  籍設高雄
           之2
           住台南縣
           之20號
      許蔣滿足 住台中市
      蔣文發  住台中縣
           號
      蔣文進  住台中縣
           號
      蔡葉秀玉 住台北縣
           號5樓
      蔡國華  住台北市
           17弄3
      蔡淑美  籍設台北
           巷6號3
           住台北縣
           號5樓
      蔡國隆  住台北縣
           號3樓
      蔡國文  住台北市
           1號6樓
      呂蔡青  住桃園縣
           8號
      蔡秀明  住桃園縣
           1號
      曾許雪  住臺北市
           段183
      周蔡素施 住台北市
           弄5號2
      蔡萬成  住新竹縣
      蔡鄧歛妹 住台中縣
           號
      蔡慈輝  住台中縣
           號
      蔡慈朗  住台中縣
           號
      蔡白金滿 住台中縣
           號
      蔡沅哲  住台中市
           06巷3
      蔡鴻文  住台中縣
           號
      蔡慧芳  住台中市
           3號
      蔡虹妤  住台中縣
           號
      陳蔡蝦  住台中縣
           號
      楊得金  住臺中縣
      王楊蕋  住臺中縣
      陳楊美眞 住臺中縣
           號
      楊火   住台中縣
      楊金祥  住台中縣
           號
兼上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楊金字  住臺中縣
被   告 林洪鷗  住臺中縣
           之8
      卓洪糖  住臺中縣
           25號
      邱洪娥  籍設臺北
           段486
           住臺北市
           0樓之2
      洪深淵  住南投縣
      寶珠  住台北縣
           4
      阿煌  籍設宜蘭
           號
           住台北縣
           號
      金錦  住宜蘭縣
      江寶琴 籍設台北
           號5樓
           住台北縣
           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內被告「王綉鑾」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綉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 之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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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