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中市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對被告台中市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訴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其餘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四時許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