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甲○○
巷62
被 告 中國國民黨台中縣東勢鎮黨部民眾服務站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