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進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豪盈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0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25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746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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