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華企業有限公司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5,88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
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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