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86號
TCDV,98,補,1586,200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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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華企業有限公司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5,88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
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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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