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61號
TCDV,98,補,1561,200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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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明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原   告 明旂導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   告 明旂國際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傑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29,126,589元(依
原告書狀記載,其請求金額係依其等於民國98年7月7日提出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聲明所示,故據此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41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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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旂國際批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旂導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