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8年度,265號
TCDV,98,消債聲,265,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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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丙○○
             6、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劉祈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許翠華
  複 代理人 周佳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黃乙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
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嗣並經裁定終止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 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乙○○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 清字第24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其債務總額高達16,975,984元,經參 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多為大額信用 貸款{92年11月27日1,800,000元、93年 4月21日2,000,000 元、93年7月26日2,000,000元、94年4月29日3,000,000元、 94年 7月25日2,000,000元、94年10月27日1,000,000元、95 年2月3日10,000,000元(信用貸款部分,係擔任其配偶蔡長 明經營之「韋誠國際食品廠有限公司」借款之保證人)}、 高爾夫球場(興農育樂公司、空軍清泉岡高爾球場、全國高 爾夫球實業公司、元扶企業公司、台豐興業公司、同禧育樂 公司、台中國際育樂公司、全國高爾夫球、高仕高爾夫球、 台中高爾夫球場、財團法人台中縣高爾夫球俱樂部、大溪高 爾夫球場、彰化高爾夫球公司)、百貨(新光三越百貨、廣 三崇光百貨、衣蝶台中)、電子(全國電子63,480元)、階



梯公司( 156,065元)、高額加油{逢甲加油站(59,119元 、68,299元)、山隆通運(126,209元、71,367元、6,951元 、6,882元)、僑光加油站(7,000元、7,000元、7,810元、 7,000元、7,000元、8,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 0元 、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 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528、12,496元、 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9,998元、4,20 0元 、10,680元、10,630元、10,640元、11,107元、15,759 元、10,865元、10,580元、10,480元、10,450元、10,600元 、9,600元、9,298元、8,500元、7,630元、8,350元、7,700 元、7,500元、7,400元、7,520元、7,400元、7,000元、7,0 00元、7,500元、7,000元、6,686元、6,600元、7,263元、7 ,163元、6,600元、7,060元、6,984元、13,579元、6,600元 、7,366元、6,600元、7,155元、7,540元、7,200元、6,865 元、7,075元、7,100元、7,160元、7,020元、7,080元、6,6 00元、7,178元、7,039、7,100元、7,100元、7,425元、7,2 50元、3,544元、7,000元)小額未列計}、通訊(睿德通訊 7,250元、6,290元)、餐廳食品{禾昌食品(13,100元)、 心園小吃 、江屋日本料(29,766元、11,000元、3,960元) 、尚和味台客海料理(33,200元)、皇家蛋糕}、服飾(金 展男飾名店、LAJOLIESSE、尚錦名店、摩曼頓企業、名紡服 飾店、艾迪精品男飾、evered-7140)、美容(香堤耶SPA仕 女美容生活館)、娛樂(劍湖山育樂世界)、旅行社{好帥 旅行(32,000元、27,300元)、銀河系旅行社(46,300元) 、藍天旅行社(27,500元)}、出國{日本(NAGOYA名古屋 )、泰國(BAHGKOK 曼谷)、印尼(JAKA、BADUNG)},此 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及本院於進行單所作之消費態樣附 卷可稽,顯見債務人並未學習控制消費,以達收支平衡。矧 ,債務人於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 243號清算案件98年10月 14日調查訊問時,自陳(多筆信用貸款是誰辦理的?)那是 我先生辦的,他叫我當保證人。韋誠是我先生在經營,我在 公司幫忙。錢是貸出來做生意。我不會打高爾夫球,我不知 道球場的消費。全國電子買什麼我也不知道。加油站的消費 是因為公司需要柴油,如果沒有現金,就用信用卡去刷。服 飾店的消費太久了,我不記得了。旅行社的消費,有時候是 借朋友刷卡,他再拿現金給我;名古屋是我去的。三商美邦 人壽我不知道等語。依此,債務人之配偶蔡長明經營食品公 司,且債務人持自己之信用卡在加油站刷卡付公司之柴油帳 款,並出而為公司借款之保證人,且在公司「幫忙」,顯然 係共同經營食品公司,而對於經營公司所需資金成本竟然是



以上開方式取得,並欲藉此轉嫁予債權銀行,顯然係對債權 人不公平(公司似應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規定辦理);況且 債務人對於數次不少之高爾夫球場之消費,竟稱不知球場之 消費,更不合理。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 般人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 須,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 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 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 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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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誠國際食品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