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開發亨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7,27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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