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9號
TCDV,98,建,9,200911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開發亨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7,27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開發亨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