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
路包裝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邵陽市双清區人民法院(二00九)双法民初字第二七二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年○月○○○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 以,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 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士,聲請人及相對人於 民國97年7月4日(聲請狀誤載為95年11月10日)結婚,嗣於 98年8月3日,經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双清區人民法院以( 2009)双法民初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98年8 月28日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並未違反臺 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 判決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經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戶籍謄本等證物為憑。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士,兩造於97年7月4日結婚 ,兩造之婚姻關係經大陸地區法院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且已 生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上開書證為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7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應推定該 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為真正,並堪認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 為真實。而觀諸聲請人所提之上開判決書記載:原告(按指 相對人)與被告(按指聲請人)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便草率結 婚;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便因彼此性格不合及共同生活 時間較短,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現原告主張要求與被 告離婚的請求,有與被告達成同意離婚的協議書等證據予以 證明,其所為之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准許等語。本 院參諸上開離婚判決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認事用法,與我國法律 有關規定相符,亦與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違。從 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