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35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瀚弘實業有限公司、甲○○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瀚弘實業有限公司業於98年06月
25日經授中字第098858189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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