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養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710號
TCEV,91,中簡,2710,20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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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一О號
  原   告 沛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叁
   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仟貳佰壹
   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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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