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1820號
TCDV,98,司促,51820,200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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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820號
債 權 人 健昇超硬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發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大發周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6月8日經授中字第09
   83238951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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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昇超硬刀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發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