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9021號
TCDV,98,司促,49021,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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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9021號
債 權 人 甲○○
            樓
            2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己○○、乙○○、丙○○、戊○○、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陳興田之繼承人有無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限定
   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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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