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9021號
債 權 人 甲○○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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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己○○、乙○○、丙○○、戊○○、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陳興田之繼承人有無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限定
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