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79號
TCDV,106,補,979,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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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惠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惠卿
被   告 東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90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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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