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77號
TCDV,98,勞訴,77,2009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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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巷2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66,4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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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