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巷2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66,4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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