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 告 丙○○被 告 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乙○○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2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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