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418號
TCDM,98,附民,418,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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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乙○○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243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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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