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910號
TCDM,98,訴,2910,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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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同條項第一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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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