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6137號、98年度毒偵字第8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 月24日執行羈押,復裁定自98年9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甲○○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29日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在案,本院受命法官於98年11月17日訊問被告甲○○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甲○○之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因前開所宣告之徒刑為有期徒刑9 年,刑度頗重,顯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