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575號
TCEV,91,中簡,2575,200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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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   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曾少谷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元,折
合銀元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捌元,折合新
台幣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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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