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4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等2 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光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