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407號
TCDM,98,易,2407,200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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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28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原任職於徵信業,其深知戶政、 監理連線資料,攸關個人隱私,且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 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及徵信業應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始得營業。詎經不法 集團成員許以每月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後,竟與該 不法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不法犯意聯絡,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登記及發給執照,而將利用不詳方式所蒐集取得 原經由戶政、監理機關及電信公司以電腦設備整理之個人資 料,以每筆1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價,由被告庚○○以其 所持用如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用簡訊傳遞方 式,販售予因執行徵信而有蒐集個人資料需要之徵信業者, 徵信業者再將不法查詢費用,匯入該不法集團所指定,交由 被告庚○○持用戶名為吳承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城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被告庚○ ○與該不法集團因此將告訴人辰○○、丁○○、子○○、甲 ○○、乙○○、戊○○、己○○、辛○○、壬○○、卯○○ 、巳○○、寅○○、丑○○、碩億金屬有限公司等個人資料 (告訴人癸○○部分另行審結),販售予在女人徵信國際有 限公司任職之張雅惠(改名丙○○,業經本院於98年9月8日 以98年度易字第2407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及其他不詳 徵信業者。被告庚○○販售個人資料之行為,已生損害於告 訴人辰○○、丁○○、子○○、甲○○、乙○○、戊○○、 己○○、辛○○、壬○○、卯○○、巳○○、寅○○、丑○ ○、碩億金屬有限公司之隱私。嗣經依被告庚○○上開行動 電話追查後,始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均涉嫌違反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本件被告庚○○經檢 察官均以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罪提起公訴 ,依照同法第36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辰○



○、丁○○、子○○、甲○○、乙○○、戊○○、己○○、 辛○○、壬○○、卯○○、巳○○、寅○○、丑○○、碩億 金屬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 訴狀14份附卷可參,是本件就上揭告訴人部分均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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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億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