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2號
TCDV,106,補,962,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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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曾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21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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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