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2650號
TCDM,94,重訴,2650,20091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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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戊○○
      庚○○
      己○○
      辛○○
      子○○
      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被   告 申○○
      甲丙○(原名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宙○○
      黃○○
      A○○
      B○○
      C○○
      G○○
      I○○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J○○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O○○
      P○○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Q○○
      R○○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S○○
           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U○○
           弄22號
      X○○
      f○○
      g○○
      h○○
      m○○
      n○○
      p○○
      u○○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18779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2號、94年度偵字第1930、7615
、9649、10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戊○○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子○○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丑○○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甲丙○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黃○○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B○○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I○○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O○○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R○○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X○○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f○○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h○○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



陸月。
m○○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n○○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u○○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如附表㈨之二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或扣抵聯,及同附表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上之「方冠武」等署押,暨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六)所示之物【附表(十三)編號一、五、六、七;附表編號五、、編號八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九⑧、編號十七①、②、⑬、⑮、⑲、㉑、㉒、㉕、㉚編號十八③、編號十九①、編號二十②、⑨、⑩之繳稅切結書、⑭、⑯、㉝、編號二十一⑫、⑰、編號二十二5、6、7、編號二十三①、③、⑧、㉒、㉕;附表(十五)編號十、十一;附表(十六)編號九等物除外】均沒收。
g○○被訴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前犯常業詐欺等罪部分免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p○○免訴。
庚○○己○○辛○○申○○宙○○A○○C○○G○○J○○P○○Q○○S○○U○○,均無罪。 事 實
一、甲丙○(原名地○○)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1年1月22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黃○○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8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B○○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年1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 ○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89年3月16日執行完畢;f○○曾因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92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緣r○○⑴(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共同犯常業詐欺 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確定)【以 下被告及被害人於本判決首次敘及時均在人名之後,各就其 屬性分別以不同之排序括弧編號標示,被告部分以序號標示 ,被害人以編號標示,並均以起訴書之記載為準】見指油壓 按摩之護膚美容店有利可圖,乃自民國87年3月間起陸續於 附表㈠所示之地點,開設如附表㈠所示之指油壓按摩美容護 膚店,其間並陸續自88年3月間起,遴選及聘僱工作表現傑 出如附表㈡所示l○○⑵、k○○⑶、壬○○⑷、t○○⑸



、M○○⑹、戌○○⑺、宇○○⑻、q○○⑼、寅○○⑽、 未○○(11)、V○○(12)、j○○(13)、乙○○(14 )、v○○(15)、w○○(16)、Y○○(17)等16名員 工,分別以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職稱擔任各分 店之店長,負責管理及經營各該分店之所有業務;另自90年 初起,僱請N○○(18)擔任特別助理及司機,除負責接送 r○○及為其處理雜務外,並提供以其個人名義所申請如附 表㈢所示之帳戶供r○○各店營業收入、支出金錢之存、提 款之用;又自90年間起,僱用o○○(19)擔任會計工作, 負責銀行存、提款帳戶及各店雜支等有關總務、會計業務之 處理;並陸續由各該分店分別僱請丙○○(24)、戊○○( 28)、子○○(55)、丑○○(56)、甲丙○(103,原名 地○○)、黃○○(115)、B○○(121)、I○○(141 )、O○○(159)、R○○(168)、X○○(181)、f ○○(225)、h○○(230)、m○○(256)、n○○( 257)、u○○(289)及其餘如附表㈣序號20至319之員工 (序號2至319之人員,其等在各店分別任職期間及所得各如 附表序號2至319所載,其餘人員均已另行審理或審結), 分別任職於如附表㈣所示之護膚店,擔任如附表㈤所示如美 容師、美容師助理、櫃檯、副理、組長、主任、少爺等職務 (另以其年資及能力再加以分級,以區隔薪資標準),且於 91年至93年10月間領取如附表㈥、㈦所示之薪資及奬金。由 於護膚美容事業競爭激烈,上開組織遂慢慢形成一以r○○ 為首,以開設指油壓按摩之護膚美容店為掩飾,實則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暨恐嚇取財 、偽造變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妨 害自由、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 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之詐騙集團(由於犯罪手法過於繁細 ,丙○○子○○黃○○B○○I○○O○○、R ○○、f○○h○○m○○n○○u○○等人對於 部分犯罪之實施係基於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之犯罪故意為之,而戊○○丑○○、甲丙○、X○○等人 則係可預見提供本人名義作為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或為人散發 曖昧廣告文宣以招攬客人消費,可能被犯罪集團持作詐欺取 財或其他犯罪之用,竟仍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 意為之)。該集團犯罪模式係先派員於臺中地區張貼汽車小 廣告(初期內容有曖昧之圖樣,嗣後為免查緝而改為內容僅 記載電話號碼,並無其他文字敘述)、傳手機簡訊方式或在 網路聊天室、利用報紙之分類廣告刊登廣告及利用電話訪問 等方式與不特定人取得聯繫(即附表㈧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手



法),俟不特定人打電話接洽後,即以指油壓按摩、護膚美 容為名進行詐財,店內人員均有預先之「內部訓練」課程, 即客人一旦上門即由店內之美容師及在場職員輪番上陣使用 各種詐騙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如詐騙無法得逞,即由在 場之男職員輪番上陣使用恐嚇、脅迫等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 費,其具體之犯罪手法並包括:以如附表㈧所示編號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等 各種非法方式【其中編號一至四僅是與被害人取得聯絡之管 道與途徑;編號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均是單純簽訂一定書 面文件之描述;編號二十五至二十六則是事後服務之提供, 均非犯罪之手段或方法。另編號二十九之非法手段如附表㈨ 之一所示】,或以單一手法為之,或相互搭配運用,分別對 附表㈩所示之甲○○⑴等1580人【不包括王志明(24)、王 裕澄(59)、白有田(81)、任天明(89)、江豐國(120 )、何泰錫(132)、李毅中(297)、林世佳(356)、林 旻穎(413)、林軒宏(456)、施永能(530)、施燿銓( 542)、郭榮幸(836)、陳俊宏(925)、陳柏和(956)、 陳啟鴻(978)、黃啟明(1137)、黃朝文(1150)、黃銘 新(1159)、徐建勛(1598)等20人,如後說明】,以如附 表㈨所示之犯罪手法(其中一至四、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 、二十五至二十六應予剔除,如前所述),自附表㈩所示之 時間起,在附表㈩所示之地點,分別對之實施詐騙及恐嚇行 為,使附表㈩所示之被害人遭附表被害人所指證之被告分 別詐騙、恐嚇後,或不疑有他,或心生畏懼,而分別以信用 卡在該集團所申請或所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刷卡機刷卡,或 以現金支付如附表㈩所示之款項,共計取得新臺幣(下同) 198,134,705元(起訴書誤載為208,945,605元)不法財物得 逞。其中並以前開附表㈧所示編號五、八、十二、十五、十 六、十七等手法,冒用如附表㈨之二所示方冠武⑷等965人 【即附表㈨註記編號五、八、十二、十五、十六、十七等手 法之被害人】之名義,連續於附表㈩所示之時間,在附表㈩ 所示之地點,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上開被害人之署名,以 示為其本人親自持卡消費;另就附表㈨編號(1494)之被害 人鮑義常部分,將其已簽名金額為5,000元之簽帳單,變造 為55,000元,隨後即將上開已偽造或變造完成之信用卡簽帳 單商店存根聯持以行使,並填製請款單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及發卡銀行請款,致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各該 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分別墊付刷卡金額,因而足以生損害於 上開被害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另以前開附



表㈧所示編號六、七之手法取得方則中⑸、毛冠凱⑻、王正 廷(16)、王光元(18)、王志平(23)、王秋蒼(39)、 王理正(50)、甲庚○(51)、田恒(79)、白明傑(82) 、石昭哲(88)、江昆城(105)、江金寶(106)、江軒佑 (114)、江連銀(117)、何火旺(123)、何志欽(125) 、何國明(133)、余均躋(138)、余偉豪(141)、余慶 豐(143)、吳文禮(147)、甲壬○(149)、吳志豐(152 )、呂侑昌(194)、呂起路(200)、癸○○(202)、呂 耀文(203)、巫民裕(207)、巫順堯(212)、李仁舜( 214)、李文泉(218)、李成謀(225)、李育弘(230)、 李坤信(235)、李宗庭(236)、李秉忠(247)、李青山 (250)、李信昌(252)、李則樞(258)、李建勇(262) 、李恆隆(264)、李珈賦(268)、李國賓(277)、卯○ ○(281)、李鈴木(287)、李銘洪(294)、李鴻璋(301 )、杜旻育(303)、卓世宏(315)、卓炳南(316)、周 志憲(324)、周柏慶(330)、周德芳(337)、巳○○( 339)、官聖崇(341)、林文松(352)、林四家(363)、 林西川(369)、林志勇(376)、林志華(377)、林志雄 (378)、林志豪(379)、林育廷(380)、酉○○(424) 、林政良(431)、林原斌(440)、林家宏(442)、林家 良(443)、林家偉(444)、林振偉(452)、林國清(459 )、林國華(460)、林欽國(466)、林進元(468)、林 楊政(471)、林聖偉(476)、林聖龍(477)、林漢弦( 483)、林銘博(487)、武晁群(505)、花敬倫(506)、 邱志鴻(513)、邱垂鋪(516)、施天賜(529)、施政邦 (535)、柯彥吉(549)、柯智凱(555)、柯龍璋(556) 、洪士恭(559)、洪福來(582)、洪銘志(583)、紀聰 銘(588)、胡建發(593)、E○○(599)、范國豪(601 )、F○○(606)、唐孟源(608)、孫文輝(613)、孫 敬夫(614)、徐仁和(616)、甲午○(626)、徐翰國( 632)、徐耀炫(633)、殷谷州(634)、翁志宏(636)、 涂志偉(650)、涂錦城(652)、康文宏(654)、康光宇 (655)、張年宏(675)、H○○(681)、張志維(683) 、張育豪(685)、張武志(697)、張芳麟(698)、張威 進(702)、張建忠(703)、張恆彰(704)、張庭榮(712 )、張添源(720)、張獻宜(749)、張靈恩(751)、許 宏維(791)、許家祥(801)、許高維(807)、許登富( 809)、許嘉麟(813)、郭宗汾(822)、T○○(827)、 郭福強(837)、陳文森(845)、陳火全(849)、陳世訓 (855)、陳巨祥(857)、陳永進(863)、陳立邦(867)



、陳志偉(886)、陳志雄(888)、陳志銘(891)、陳育 綸(893)、甲天○(894)、甲天○(895)、陳怡旭(903 )、陳明德(907)、陳明鴻(909)、陳金生(915)、陳 金龍(917)、陳雨鑫(918)、陳俊明(928)、陳俊嘉( 930)、陳威邑(937)、陳科癸(961)、陳郁超(965)、 陳振偉(967)、陳晏辰(969)、陳泰華(971)、陳能文 (972)、陳啟煌(977)、陳敏卿(979)、陳清活(981) 、陳德忠(1003)、陳樹枝(1009)、粘中男(1019)、傅 冠文(1022)、傅繼賢(1024)、彭瑞龍(1027)、彭麟斐 (1030)、曾文智(1031)、曾安良(1034)、曾俊源(10 37)、曾勝通(1045)、游元慶(1052)、游清斐(1056) 、湯鎮安(1062)、覃正武(1068)、黃立宇(1079)、黃 至枰(1081)、黃至梵(1082)、黃宗平(1093)、黃明輝 (1098)、甲宇○(1107)、黃建豪(1114)、黃柏蒼(11 18)、黃郁元(1121)、黃重誥(1122)、黃振益(1125) 、黃敏龍(1138)、黃進益(1151)、黃錦郎(1165)、黃 錕滄(1166)、i○○(1168)、黃麟順(1173)、楊仕祥 (1181)、甲玄○(1182)、楊永義(1184)、楊志平(11 86)、楊坤木(1188)、楊忠頲(1191)、楊建邦(1198) 、楊崑崙(1209)、楊漢武(1223)、楊憲同(1228)、楊 樹旺(1230)、楊鴻良(1232)、溫建智(1239)、葉振源 (1253)、葉銘元(1257)、葛保先(1259)、董淵源(12 62)、詹國財(1269)、詹理權(1271)、詹智鈞(1273) 、廖宏仁(1281)、廖育聖(1282)、廖信智(1286)、廖 韋淳(1288)、廖益新(1290)、臧金威(1301)、趙宏仁 (1304)、趙俊傑(1305)、劉志展(1320)、劉志堅(13 21)、劉昌林(1326)、劉昇典(1329)、劉建宗(1333) 、劉豈汶(1345)、劉耀駿(1360)、甲H○(1362)、潘 佳木(1365)、蔣肇根(1370)、蔡天賜(1372)、蔡明坤 (1388)、蔡喜民(1401)、蔡發財(1403)、蔡嘉和(14 10)、蔡慶耀(1412)、蔡篤億(1415)、鄭中欽(1418) 、鄭文良(1419)、鄭志國(1426)、鄭念輝(1430)、鄭 富強(1435)、黎忠義(1446)、盧家文(1453)、蕭錦倉 (1465)、賴宗佑(1475)、賴昱昇(1485)、賴茂德(14 87)、戴英勇(1498)、謝文琮(1503)、謝光宇(1504) 、謝光明(1505)、謝佳恩(1509)、謝忠霖(1512)、謝 豪鴻(1527)、x○○(1538)、簡志華(1541)、z○○ (1546)、顏啟峰(1551)、甲乙○(1555)、羅中信(15 60)、羅以忠(1563)、羅宇鈞(1564)、羅志誠(1567) 、羅國章(1568)、羅慶峰(1572)、嚴健嘉(1575)、蘇



允煌(1576)、涂文鎮(1596)、徐雲章(1599)、趙永順 (1600)等272人【即附表㈨註記編號六、七手法之被害人 】之金融卡及密碼,即連續於附表㈩所示之時間,在臺中縣 、市之金融機構附設之櫃員機,以插入金融卡並依指令操作 、輸入密碼等不正方法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所得作為該詐 騙集團之營收。另附表㈨所示之方則中⑸、方順興⑹、毛冠 凱⑻、王大徵⑽、王文和(12)、王正廷(16)、丁○○( 17)、王行中(21)、王志平(23)、王志芳(25)、王泓 博(29)、王俊英(32)、王俊閎(35)、王建評(36)、 王思堯(37)、甲己○(47)、甲庚○(51)、王勝豐(53 )、王裕欣(58)、王裕龍(60)、王雍勝(62)、王榮堂 (63)、王遵堡(67)、王蘇民(70)、甲辛○(72)、古 明倫(73)、田主賞(78)、白明傑(82)、白瑞(85)、 朱勝強(98)、朱廣揚(100)、江友正(104)、江昆城( 105)、江金寶(106)、江彥均(108)、江彥武(109)、 江軒佑(114)、江崇賢(116)、江連銀(117)、何火旺 (123)、何志欽(125)、何宗安(126)、何明俊(127) 、何建龍(129)、余慶豐(143)、吳志豐(152)、吳沛 錚(154)、甲癸○(161)、吳尚豪(164)、吳承學(166 )、吳東峪(167)、吳家佑(174)、吳毅(188)、甲子 ○(197)、呂起路(200)、呂御瑋(201)、癸○○(202 )、呂耀文(203)、巫銘林(213)、李文泉(218)、李 木安(220)、李兆麟(223)、李志煒(228)、李佳賢( 232)、李坤信(235)、甲丁○(238)、甲B○(240)、 李易鴻(242)、李昆諭(243)、李信昌(251)、李信昌 (252)、李俊霖(257)、李垣達(259)、李建生(260) 、李建甫(261)、甲E○(273)、李國正(275)、李國 添(276)、卯○○(281)、李毓文(284)、李裕彰(286 )、李誌浩(292)、李銘裕(295)、李衛昌(298)、李 聰煒(299)、李玨民(302)、沈明儀(305)、沈俊良( 306)、卓意庭(319)、周子超(320)、周志國(323)、 周宜興(326)、周柏慶(330)、周銘彬(336)、周德芳 (337)、周鴻志(338)、房松暉(343)、林士楨(349) 、林世章(359)、林永鎮(367)、林吟照(370)、林孝 儒(371)、林志信(375)、林志雄(378)、林志豪(379 )、林良興(384)、林佳杰(385)、林佳霖(386)、林 奇德(389)、林宜昇(391)、林昆範(397)、林明其( 398)、林明慧(401)、林芳甲(407)、林金和(408)、 林旻賢(412)、林俊青(418)、林南興(421)、林威宏 (422)、林威劭(423)、林昭峰(432)、林原斌(440)



、林家良(443)、林家偉(444)、林書煌(454)、林偉 程(457)、林國洲(458 )、林國清(459)、林涎瑋( 462)、林朝明(465)、林楊政(471)、林瑞文(473)、 林聖偉(476)、林運余(480)、天○○(481)、林漢弦 (483)、林福松(484)、林銘達(488)、林銘顯(489) 、林錦堂(497)、武晁群(505)、花敬倫(506)、花瑞 祥(507)、邱仁傑(509)、甲丑○(511)、邱志源(512 )、邱垂鋪(516)、邱創信(519)、邱裕峯(522)、姚 舜傑(527)、施佑林(531)、施宏儒(532)、施明宏( 534)、施政雄(536)、玄○○(540)、柯龍璋(556)、 洪士恭(559)、洪日富(562)、洪名衡(564)、洪志豪 (566)、洪育德(567)、洪茂書(569)、洪國書(574) 、洪榮男(580)、洪榮峰(581)、洪福來(582)、洪銘 志(583)、紀聰銘(588)、胡峯煒(597)、范宏武(598 )、范揚進(602)、韋司軒(604)、甲卯○(607)、唐 孟源(608)、徐永昇(620)、徐良柱(622)、徐忠鼎( 623)、甲巳○(625)、甲午○(626)、徐揚超(628)、 徐銘達(631)、徐翰國(632)、殷谷州(634)、翁志宏 (636)、馬子平(637)、高銘祥(645)、高聯成(647) 、高耀宗(648)、涂光宇(649)、涂俊旭(651)、康光 宇(655)、甲酉○(659)、張天林(663)、張弘銘(669 )、張仲喬(672)、H○○(680)、張明利(691)、張 明崇(694)、張東峰(695)、張松陵(696)、張武志( 697)、張奕勤(701)、張家豪(708)、張家銘(710)、 張偉祥(715)、張國倉(717)、張崇賢(719)、張智勇 (723)、張琮閔(729)、張靖國(731)、張僑聲(732) 、張榮志(735)、張燕裕(743)、張鴻文(744)、張獻 宜(749)、梁方瑞(755)、梁建偉(758)、梁清俊(761 )、梁朝祥(762)、梁慶煌(763)、梁聰斌(764)、梁 譽懷(767)、莊志庸(770)、甲戊○(773)、莊清溪( 775)、莊景翔(776)、莊智傑(777)、莊鈞智(778)、 莊順渟(779)、許文郎(782)、許正朋(786)、許州鎮 (789)、許成彬(790)、許宏維(791)、許志維(792) 、許宗賢(795)、許家和(798)、許家榮(803)、許庭 嘉(804)、郭乃瑞(817)、郭宗汾(822)、郭律廷(824 )、郭啟中(828)、郭森裕(830)、郭義明(832)、郭 福強(837)、陳文宗(841)、陳世和(851)、陳世音( 854)、陳世訓(855)、陳永昇(860)、陳永興(864)、 陳吉城(870)、陳圳吉(871)、甲亥○(872)、陳成宗 (874)、陳均隆(879)、陳宏其(881)、陳志宏(882)



、陳志青(885)、陳志聖(889)、甲天○(894)、甲天 ○(895)、陳佳裕(896)、陳明義(906)、陳明鴻(909 )、陳昀駿(910)、陳東立(911)、陳金生(915)、陳 信州(920)、陳信旭(921)、陳信智(923)、陳俊竹( 924)、陳俊綱(931)、陳俊魁(932)、陳冠良(934)、 陳建雄(948)、陳彥良(950)、陳彥霖(951)、陳春期 (952)、陳炳榮(958)、陳科癸(961)、陳郁超(965) 、陳泰成(970)、陳國郎(975)、陳祥吉(983)、陳惠 雄(984)、陳進興(990)、陳煉福(992)、陳聖元(997 )、陳慶和(1004)、陳毅仁(1007)、陳鐵(1014)、陳 顧賢(1015)、章國威(1017)、粘銘浤(1020)、彭昶儒 (1026)、彭裕嵩(1028)、曾健銘(1040)、曾啟俊(10 42)、曾勝通(1045)、游國志(1055)、湯岳正(1060) 、程于任(1063)、程依祖(1064)、黃仁宗(1073)、黃 文科(1074)、黃永富(1078)、黃立宇(1079)、黃佐達 (1083)、黃宏楠(1085)、黃宏毓(1086)、黃志弘(10 87)、黃志偉(1088)、黃志偉(1089)、黃志強(1090) 、甲G○(1091)、黃協泉(1092)、黃宗堅(1094)、黃 明福(1097)、黃金光(1100)、甲地○(1104)、黃俊雄 (1108)、黃俊銘(1110)、黃建順(1113)、黃秋榮(11 19)、黃郁元(1121)、黃家全(1123)、黃家茂(1124) 、黃振益(1125)、黃益信(1128)、黃國軒(1132)、黃 國華(1134)、黃清吉(1139)、黃祥禎(1143)、黃紹閔 (1144)、黃進益(1151)、黃煌南(1155)、黃銘偉(11 58)、黃錦郎(1165)、黃錕滄(1166)、黃鴻彬(1167) 、黃麒瑋(1170)、黃麟順(1173)、戢第瑞(1175)、楊 文冠(1178)、甲玄○(1182)、楊永義(1184)、楊成龍 (1185)、楊宗龍(1189)、楊忠頲(1191)、楊柏龍(12 01)、楊益嘉(1204)、楊偉宗(1206)、楊國忠(1207) 、楊國鴻(1208)、楊清傑(1211)、楊富隆(1215)、楊 隆濤(1219)、楊榮峰(1222)、楊漢武(1223)、楊緒祿 (1225)、楊慶男(1226)、楊樺山(1229)、楊濡碩(12 31)、楊懷榮(1235)、溫松勳(1238)、溫建智(1239) 、溫國樹(1240)、葉仁滄(1243)、葉守麟(1245)、葉 志豪(1247)、葉信樟(1248)、葉國楨(1256)、董志銘 (1260)、董耀遠(1265)、詹益宗(1268)、詹得雄(12 70)、詹理權(1271)、鄒永銘(1275)、廖年傑(1280) 、廖良奇(1283)、廖邦興(1285)、廖建鑑(1287)、廖 泰洋(1289)、廖國榕(1291)、廖崇舜(1293)、趙月龍 (1302)、趙宏仁(1304)、趙博章(1307)、劉升元(13



12)、劉兆祥(1316)、劉安棋(1317)、劉廷莨(1319) 、劉志展(1320)、劉志堅(1321)、劉志琛(1322)、劉 昌程(1328)、劉俊麟(1332)、劉建宗(1333)、劉恩壽 (1340)、劉振培(1341)、劉栗志(1342)、劉益志(13 43)、劉益盛(1344)、劉啟輝(1349)、劉寶仁(1357) 、甲H○(1362)、潘佳木(1365)、潘驛崴(1366)、滕 永全(1367)、蔣忠輝(1369)、蔣肇根(1370)、蔡天賜 (1372)、蔡志勇(1380)、蔡沛宗(1382)、蔡明坤(13 88)、蔡建彰(1395)、蔡政翰(1396)、蔡逸誠(1404) 、甲黃○(1409)、蔡嘉和(1410)、蔡榮宗(1411)、蔡 篤明(1414)、蔡篤億(1415)、蔡篤霖(1416)、鄭中欽 (1418)、鄭立德(1421)、鄭志坤(1425)、鄭宗明(14 28)、鄭宗熙(1429)、鄭明郎(1431)、鄭林欣(1433) 、鄭順仁(1437)、鄭鴻銘(1438)、鄧士吉(1439)、鄧 建華(1442)、黎忠義(1446)、盧世昌(1447)、盧永發 (1449)、盧再明(1450)、蕭士誠(1456)、蕭茂男(14 59)、蕭巽遠(1460)、蕭錦倉(1465)、賴水金(1467) 、賴有順(1469)、賴伯欣(1470)、賴宏南(1471)、賴 宗佑(1475)、賴明德(1479)、賴建達(1483)、賴煥庭 (1490)、閻琤(1492)、應毅宏(1495)、薛光志(1500 )、謝光宇(1504)、謝宗良(1510)、謝明星(1513)、 謝連成(1520)、謝逢城(1521)、謝富明(1523)、簡世 雍(1539)、y○○(1544)、藍烈廷(1547)、魏文琦( 1554)、甲乙○(1555)、魏汝崇(1556)、羅文政(1561 )、羅以忠(1563)、羅宇鈞(1564)、羅廉堯(1570)、 羅慶峰(1572)、嚴偉成(1574)、嚴健嘉(1575)、蘇允 煌(1576)、蘇弘容(1580)、蘇志善(1581)、蘇校衛( 1586)、蘇益洲(1587)、鐘方懋(1589)、鐘成雄(1590 )、鐘劍貴(1591)等483人【即附表㈨註記編號二十五、 二十六手法之客人】要求店內提供性服務時,則分別由店內 之小姐連續於附表㈩所示之時間,在附表㈩所示之地點內為 男客人從事猥褻(如按摩生殖器)或性交之服務,或由各該 分店人員轉介並引導到外面之應召站,由已滿十八歲之應召 女子與男客人從事性交易行為【即附表㈧所示編號二十五至 二十六】,性交易每次收費2,200元不等之金額,費用另計 ,由應召站直接收取性交易費用,r○○所屬之各個分店則 不另收取轉介之費用,性交服務則為男客人將其生殖器插入 店內小姐之生殖器內抽動至射精為止,而由r○○等人媒介 或容留上開女子從事性交易。r○○及其所屬店長、員工即 丙○○子○○黃○○B○○I○○O○○、R○



○、f○○h○○m○○n○○u○○等人並以此 詐欺取財之方式為業,藉此所得作為營生之資。嗣於93年3 月2日晚間10時許,經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員警持搜索票, 前往臺中市○○路○段136號「美佳美容名店」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所有之物;再於93年10月14日晚間8時許起,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員 警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57號11樓營業總部、臺中市 ○○路45號5樓「風華理容店」及臺中市○○路○段56 號之 1「密祕花園美顏館」等處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站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 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 文。本件檢察官、被告等人就卷內證據資料,除被害人等於 警詢中指認被告丙○○B○○I○○O○○R○○f○○h○○m○○n○○u○○參予詐騙之所 述有所爭執外,並未就卷內其餘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 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除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 認各該被告參予詐騙之所述不得為證據外,已同意其餘卷內 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 應認本案調查之卷內證據,除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指認各該被 告參予詐騙之所述外,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子○○黃○○及同案被告即其餘各分店店長l○○、 k○○、壬○○、t○○、M○○、戌○○、宇○○、q○ ○、寅○○、未○○、V○○、j○○、乙○○、v○○、 w○○、Y○○對於上揭犯罪事實二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 已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r○○於本院94年10月25日行準



備程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附表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 警詢或偵查中指訴綦詳,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品扣案、 塑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提款委託單、協議書、郵局自動櫃員 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 事資料表、入出境查詢結果、上海商業儲戶銀行帳單、台中 市○○路45號5樓外觀照片、女工夜間工作同意書、女工夜 間交通車同意書、小廣告電話單-風華、工作條款、中國信 託VIP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及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現 金卡繳款通知單、中國信託等23家信用卡聯絡電話、中華商 業銀行支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公司簽呈、 切結書、支出證明單、支票影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繳款通知、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臺新銀行 交易明細表、自願書、和信電信客戶基本資料、板信商業銀 行繳款通知書、被告指紋卡、指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美 容師公約、美容師從業切結書、風華理容店員工名冊、風華 理容店美容塑身契約、消費帳戶歷史查詢、財團法人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函、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產品提貨單 (風華理容店)、j○○繪製開會現場圖、r○○等人入出 境次數表、通聯調閱查詢單、提款照片、筆跡辨識、詐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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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