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9號
PHDV,97,訴,29,200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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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富椿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丁○○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之「丁、得心證之理由」中「五、」關於「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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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椿造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