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662號
TYDV,98,除,662,200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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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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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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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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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東鋒企業有│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62,081元 │98年5月15日 │CC0000000 │ │
│ │限公司廖宜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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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