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659號
TYDV,98,除,659,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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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久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業經鈞 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為 「鍾振和」,與本件聲請人並非同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該卷屬實查核。此外,本件聲請人經查並未曾向本院依法聲 請公示催告,是以本件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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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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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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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羅賢忠 │渣打銀行平鎮簡易型│97年12月9日 │31,560元 │AA三七一七二七│ │
│1 │ │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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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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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