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 月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8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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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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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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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巧盛實業有限公司李│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98年5月15日 │167,290元 │FN六六三0六0│ │
│1 │貴林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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