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57號
TYDV,98,重訴,57,2009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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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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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