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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