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緣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力公司)邀其餘被告 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向原告 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400 萬元,並簽立放 款借據2 紙,借款期限分別至102 年9 月26日、98年9 月26 日止。其中1,000 萬元之借款約定利息於97年9 月26日起至 99 年9月25日止、99年9 月26日起至102 年9 月26日止,分 別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個別加碼年率 1.43 %、1.65% 計算;400 萬元之借款約定利息按原告2 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個別加碼年率1. 3% 計算。而 被告未依約還款時,原告之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 率為1.185%。兩造並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或攤還本 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又上開借 款轉列到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再加1%計之,另其逾期清償 在6 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 分別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全力公司於98年3 月13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均僅繳交本息至 98年5 月26日,系爭2 筆借款依兩造所簽立放款借據第11條 第1 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全力公司復於98年6 月
4 日分別償還本金489,352 元及209,617 元,故被告全力公 司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1,684 ,24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未還。又被告乙○○、丙○○為系爭2 筆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影 本二紙、放款明細登錄卡、存入憑條、一般撥貸登錄單影本 各三紙及利率資料表影本一紙,核屬相符。再被告經合法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 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規定之結果,視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 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 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 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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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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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69,402 │自98年5 月26日│3.615% │ │ │
│ │(計息本金)│至98年6月4日止│ │ │ │
│ │ │ │ │ │ │
│ ├──────┼───────┼────┼───┼───────────┤
│ 1 │ 8,180,050 │自98年6 月4 日│3.615% │ │自民國98年6 月27日起至│
│ │(餘欠本金)│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 │ │ │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 │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3,713,815 │自98年5 月26日│3.485% │ │ │
│ │(計息本金)│至98年6月4日止│ │ │ │
│ ├──────┼───────┼────┼───┼───────────┤
│ 2 │ 3,504,198 │自98年6 月4 日│3.485% │ │自民國98年6 月27日起至│
│ │(餘欠本金)│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
│ │ │ │ │ │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 │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算。 │
├───┼──────┼───────┼────┼───┼───────────┤
│ 合計 │11,684,248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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