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實質負責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53號
TCDV,106,補,953,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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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劉韋杰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筑間請求確認立慶國際商行實質負責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以其遭被告登記為立慶
國際商行之負責人,致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由,爰
起訴請求確認立慶國際商行間之負責人關係不存在。本件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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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