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931號
TYDV,98,訴,1931,2009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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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
      乙○○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750 元,應繳裁
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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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