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麗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3,648 元
,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670 元。
二、準備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費用數額計算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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