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42號
TYDV,98,補,442,200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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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晶歐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歐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
下同)1,594 萬2,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3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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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歐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