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2號
TCEV,91,中簡,22,2002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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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戊○○
  兼訴訟代理人 壬○○
  右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
  複 代 理 人 辰○○
  被    告 丙○○○傳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午○○
  被    告 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庚○○
  右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各自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各自簽發之支票金額,及自各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各自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各自簽發之支票金額,及自各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緣於民國八十九年間,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因欲在高速公路旁設置戶外 廣告招牌,委託原告代為尋找符合規定可供設置戶外廣告招牌之土地,若成交 一筆土地,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會以其自己或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名義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支票作為給付原告之佣金,地主並會就 所收取以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或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名義開立面 額十七萬元支票的租金中,將其中面額一萬元支票交予原告作為佣金,亦即, 成交一筆土地,原告可獲得三萬元之佣金。
2、原告陸續介紹地主子○○、丑○○、辛○○、癸○○、巳○○、卯○○、寅○ ○、田耀溪、朱戇、王宗碧、李金蓮、李文定、丁○○、廖學炳、乙○○等人 與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簽訂戶外廣告租賃契約書,並先後取得如附表一 、二之支票,嗣地主子○○、丑○○、辛○○、癸○○、巳○○、卯○○、寅 ○○部分,因地主要求解約,原告已將該部分之佣金退還被告。經分配後,現 由被告戊○○取得被告各自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支票六紙,由原告壬○○ 取得被告各自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支票九紙。 3、詎原告經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竟均遭被告分批向鈞 院聲請假處分而陸續退票,嗣經原告請求鈞院命被告提起本案訴訟,被告就部



分支票向原告提起訴訟後,經鈞院豐原簡易庭以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 第四七五號分別以原告執行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之事務並無不當為由, 判決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敗訴確定確定。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辯以:地主朱戇、田耀溪部分,因其土地位於系統交流道處不能設立廣告 招牌,雖經高工局來函勒令拆除,但因已設立完成,故被告願意給 付此部分之票款共六萬元。然原告所尋得地主李文定、丁○○、吳 李金蓮、王宗碧、乙○○、廖學炳之土地,為不符合約定使用之土 地,且地主李文定、丁○○、吳李金蓮王宗碧、乙○○已與被告 解約,被告廖學炳之土地無路可進入安裝戶外廣告招牌,原告自應 退佣,不得請求此部分之票款共十六萬元(地主王宗碧部分一萬元 ,餘五位地主各三萬元)。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變更為庚○○,此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一紙在卷可稽,並經原告聲明由庚○○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共十五紙,本院執行命令 四份,本院九十年度裁全秋字第二三五號裁定、九十年度裁全丑字第七五五號 裁定、九十年度裁全六字第九六七號裁定、九十年度裁全申字第一三五六號裁 定、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三號判決、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七五號判決各一份 ,戶外廣告租賃契約書二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可知票據債務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 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非法所不許,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一八三 五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經查,本件雖係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委託原告 代尋土地,然卻各別以被告二人名義簽發支票作為支付佣金之用,且原告嗣後 就地主子○○、丑○○、辛○○、癸○○、巳○○、卯○○、寅○○部分退佣 時,亦因其自上開地主所取得之支票有已到期而提領兌現者,故另以現金或以 自其他地主處取得之遠期支票退還被告等情,為兩造所是認,顯見本件已無法 從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別票據去論斷兩造間之原因關係,而應整體性的由原告 就地主田耀溪、朱戇、王宗碧、李金蓮、李文定、丁○○、廖學炳、乙○○部 分主張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應給付佣金是否有理由來論斷,先此敘明。 茲析述如下:
1、就地主田耀溪、朱戇部分的票款各三萬元: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就地主朱戇、田耀溪部分,已完成代為尋找符合規定可供設 置戶外廣告招牌之土地等情,為被告所自認,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票 款共六萬元(每人30000x2=60000 ),即有理由。 2、就地主王宗碧的部分票款一萬元,地主李金蓮、李文定部分的票款各三萬元: 按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判決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



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 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 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 六號判例著有明文。經查,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前就地主王宗碧、李金 蓮、李文定部分,起訴請求原告退還佣金,分別經本院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 三號及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七五號民事事件判決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敗 訴,嗣因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未合法提起上訴而均告確定等情,業據本 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則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即應受其既判力之拘 束,不得就地主王宗碧、李金蓮、李文定部分為與上開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 張。惟被告於本件訴訟中,復以地主王宗碧、李金蓮、李文定所有之土地不能 使用,及已與上開地主解除契約為由,拒絕給付原告佣金,此係以於上開確定 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再事爭執 ,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此部分所辯,即無理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 付地主王宗碧部分票款一萬元,暨地主李金蓮、李文定部分票款各三萬元,共 七萬元,為有理由。
3、就地主丁○○部分的票款三萬元:
經查,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與地主丁○○簽訂戶外廣告租賃契約書後, ,業已施作戶外廣告招牌,嗣因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才予拆除等情,業經證 人己○○即受僱被告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施作戶外招牌者到庭證述明確,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足徵原告所尋得地主丁○○之土地,原係符合設置戶外招牌 之規定,只因事後變更為道路用地,方予拆除。則原告就地主丁○○部分,既 已完成委託事項,其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元佣金,即有理由。 4、就地主廖學炳部分的票款三萬元:
經查,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與地主廖學炳簽訂戶外廣告租賃契約書後, 業經被告派水電工人王永遠在預定設置地點先行配妥水電,以供設置戶外廣告 招牌時所用,嗣因地主廖學炳未即時取得供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工程車通行之土 地,致耽擱設置作業等情,業據證人王永遠廖本順即地主廖學炳兒子到庭結 證屬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益徵原告所尋得地主廖學炳之土地,係符合設置 戶外招牌之規定,僅係簽約後,因地主廖學炳與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就 道路通行之問題未能配合,導致設置未成。然即便如此,當不影響原告已完成 委託事項而得請求報酬之權利。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此部分之佣金三萬元,為有理由。
5、就地主乙○○部分的票款三萬元:
經查,被告丙○○○傳播有限公司與地主乙○○簽訂戶外廣告租賃契約書後, 因前往施工時,未與地主乙○○敲定施工時間,也未拜拜,即前往施工,且施 工位置非地主乙○○所指定之地點,恰地主乙○○母親自該時起無法自行走路 ,地主乙○○因而認為被告之施工方式與其所執風俗、風水觀念不同,故拒絕 被告繼續施工而解除契約等情,業經證人乙○○到庭證述綦詳,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足見原告所尋得地主乙○○之土地,本即符合設置戶外招牌之規定,僅 係簽約後,因被告之施工方式與地主乙○○之觀念不同而解約,此自與原告已



依約完成委託事項無涉。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此部分之佣金三萬元,洵屬有 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自認應給付原告就地主田耀溪、朱戇部分之報酬共六萬元,而 原告主張就地主王宗碧、李金蓮、李文定、丁○○、廖學炳、乙○○部分,已 完成委託事項,得請求報酬共十六萬元,亦屬可採。再觀之如附表一、二所示 支票面額,為二十二萬元,核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二萬元的金額相符。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本件係就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暨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均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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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