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271號
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義即合鑫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補充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貨款債權何時
發生?何時屆清償期?有無催告?及正確之
利息起算日)。
2 、補聲請狀末頁簽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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