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7271號
TYDV,98,司促,37271,200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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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271號
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義即合鑫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補充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貨款債權何時
         發生?何時屆清償期?有無催告?及正確之
         利息起算日)。
       2 、補聲請狀末頁簽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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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