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06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生吉化工有限公司、丙○○、乙○○、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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