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6794號
TYDV,98,司促,36794,2009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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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794號
債 權 人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洲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更正聲請
狀底簽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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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洲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