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維齊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艾薇絲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台灣維齊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艾薇絲有限公司)業已解
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之姓名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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