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五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二 五五七--六號、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票號為HT000000 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七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一月 七日日屆期提示遭退票拒付,為此依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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