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791號
債 權 人 金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查報債務人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如非本院轄區,請逕向管轄法院
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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