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394號
TYDV,97,重訴,394,2009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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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10月2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98年11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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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