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 年10月3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