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7年度,73號
TYDV,97,執消債更,73,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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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湘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同上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非經許可不得進出流連警方公告之八大行業場所內消費,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0條規定,亦已於98年10月29日發函債權人以書面表 決方式,經表決結果,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



示同意更生方案,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美商美國運通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 ,依上開條例規定,視為同意,故本件更生方案應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及 債權人確答同意之陳報狀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 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更生認可確定之次月起,以每月為一 期,按月於15日給付新台幣5,917 元,計分96期按債權比例 清償各債權人,清償比例為100 %,以債務人過去消費情形 及本件還款比例以觀,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 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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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