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
聲字第2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 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5 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 東監獄執行中,在98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11月16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 098004755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9年4 月4 日,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3 月 2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 昌 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宜 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