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施賜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宏庭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6,
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元。
二、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3,745元,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3,745。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