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瑞聯天地Q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燕章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臺中市○○區○○路上「瑞聯天地Q區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 會,被告為該公寓大廈中八五五號一四樓之一房屋區分所有權人,詎竟積欠自民 國九十年三月起至九十一年三月止之管理費計新臺幣 (下同)一萬六千六百四十 元未繳納,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管理費一萬六千六百四十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