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361號
SCDV,98,除,361,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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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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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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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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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足娟     │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八年四月三十│參拾萬元     │AY0一0四二二│  │
│ │        │行竹科分行  │日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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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足娟     │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六年四月三十│參拾萬元       │AY0一0四二二│  │
│ │        │行竹科分行  │日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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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